冀建法改函﹝2021﹞1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有关审批机关停止受理审批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乙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
四、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
五、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
七、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仅限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在2021年7月1日前尚未完成审批的,仍按原资质标准审批。在国家公布新的资质标准前,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乙级、二级资质的认定、核定,仍按现行的乙级、二级资质标准审批。
请有关审批机关做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和衔接,指导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2021〕30号).pdf
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pdf